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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に胺�


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に胺�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集会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四章 征收治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ず透纳魄榭� ,减少污染物排放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的其他海域 ,直接向情况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情况�;に暗哪伤叭� ,应当依照本规则定缴纳情况�;に�。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 ,是指本法所附《情况�;に八澳克岸畋怼贰ⅰ队λ拔廴疚锖偷绷恐当怼坊ǖ拇笃廴疚铩⑺廴疚铩⒐烫宸衔锖驮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属于直接向情况排放污染物 ,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情况�;に埃�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合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切合国家和地方情况�;け曜嫉纳枋⒊『现婊蛘叽砉烫宸衔锏�。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合凌驾国家和地方划定的排放标准向情况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应当缴纳情况�;に�。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理固体废物不切合国家和地方情况�;け曜嫉� ,应当缴纳情况�;に�。

第六条 情况�;に暗乃澳俊⑺岸� ,依照本法所附《情况�;に八澳克岸畋怼分葱�。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简直定和调解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外地区情况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生长目标要求 ,在本法所附《情况�;に八澳克岸畋怼坊ǖ乃岸罘饶谔岢�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凭据下列要领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凭据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凭据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凭据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凭据凌驾国家划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盘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 ,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 ,凭据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情况�;に�。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 ,凭据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 ,凭据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对第一类水污染物凭据前五项征收情况�;に� ,对其他类水污染物凭据前三项征收情况�;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凭据外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 ,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情况�;に暗挠λ拔廴疚锵钅渴�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 ,凭据下列要领温顺序盘算:

(一)纳税人装置使用切合国家划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凭据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盘算;

(二)纳税人未装置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凭据监测机构出具的切合国家有关划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盘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 ,凭据国务院情况�;ぶ鞴懿糠只ǖ呐盼巯凳⑽锪虾馑阋炫趟�;

(四)不可凭据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划定的要领盘算的 ,凭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情况�;ぶ鞴懿糠只ǖ某檠馑愕囊焐蠖ㄅ趟�。

第十一条 情况�;に坝δ伤岸钇揪菹铝幸炫趟悖�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凌驾国家划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 ,暂予免征情况�;に埃�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常┡欧庞λ拔廴疚锏�;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门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合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 ,不凌驾国家和地方划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 ,切合国家和地方情况�;け曜嫉�;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划定 ,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划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 ,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情况�;に�。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划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 ,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情况�;に�。


第四章 征收治理

第十四条 情况�;に坝伤拔窕匾勒铡吨谢嗣窆埠凸笆照魇罩卫矸ā泛捅痉ǖ挠泄鼗ㄕ魇罩卫�。

情况�;ぶ鞴懿糠忠勒毡痉ê陀泄厍榭霰;ぶ垂媛稍虻幕袅Χ晕廴疚锏募嗖庵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情况�;ぶ鞴懿糠趾推渌喙氐ノ环止ば魇虑榛� ,增强情况�;に罢魇罩卫� ,包管税款实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 情况�;ぶ鞴懿糠趾退拔窕赜Φ苯⑸嫠靶畔⒐蚕砥教ê褪虑榕浜匣�。

情况�;ぶ鞴懿糠钟Φ苯盼鄣ノ坏呐盼坌砜伞⑽廴疚锱欧攀荨⑶榭鑫シê褪苄姓Ψ智榭龅惹榭霰;は喙匦畔� ,按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危害疑点等情况�;に吧嫠靶畔� ,按期交送情况�;ぶ鞴懿糠�。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爆发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确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情况�;に�。

第十八条 情况�;に鞍丛屡趟� ,按季申报缴纳。不可按牢固期限盘算缴纳的 ,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 ,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 ,以及税务机关凭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 ,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税务机关治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 ,应当自纳税义务爆发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税务机关治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治理纳税申报 ,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担卖力任。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情况�;ぶ鞴懿糠纸凰偷南喙厥葑柿辖斜榷�。

税务机关发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蛘吣伤叭宋雌揪莼雌谙拗卫砟伤吧瓯ǖ� ,可以提请情况�;ぶ鞴懿糠纸懈春� ,情况�;ぶ鞴懿糠钟Φ弊允盏剿拔窕氐氖葑柿现掌鹗迦漳谙蛩拔窕爻鼍吒春艘饧�。税务机关应当凭据情况�;ぶ鞴懿糠指春说氖葑柿系鹘饽伤叭说挠δ伤岸�。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划定审定盘算污染物排放量的 ,由税务机关会同情况�;ぶ鞴懿糠稚蠖ㄎ廴疚锱欧胖掷唷⑹亢陀δ伤岸�。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 ,申报缴纳情况�;に暗木咛宀椒� ,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分划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情况�;ぶ鞴懿糠旨捌涫虑槿嗽蔽シ幢竟嬖蚨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しā泛陀泄刂垂媛稍虻幕ㄗ肪恐捶ㄔ鹑�。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勉励纳税人加大情况�;そㄉ柰度� ,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寄义:

(一)污染当量 ,是指凭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运动对情况的有害水平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 ,权衡差别污染物对情况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差别污染物 ,其污染水平基内幕当。

(二)排污系数 ,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治理条件下 ,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 ,是指凭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历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爆发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要领。

第二十六条 直接向情况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除依照本规则定缴纳情况�;に巴� ,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担卖力任。

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依照本规则定征收情况�;に� ,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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